2)第195章 战略投资者的限售股能不能出借,_股运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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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股在限售期内是不得转让的,这也是《证券法》的明确规定。

  也许在这里,有些人会玩文字游戏,认为“借出”不是“转让”,所以会认为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并不违法。那么,在这里,本人不妨轻轻地问一句:那“借入”限售股的一方呢?他们是不是构成违法了呢?因为借入限售股的一方,实实在在是将借入的限售股抛向了市场,让限售股流向市场流通起来了,这还能自欺欺人地认为不是“转让”吗?

  所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战略投资者可以按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证券的规定是不合适的,也是与《证券法》相抵触的。而且这种做法在现实中也是会助长“割韭菜”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毕竟目前的转融通业务并不能满足投资者融券的需求,特别是新股上市,普通投资者是很难融到证券的。如此一来,一些炒作新股的机构可以在新股上市首日拉高股价,然后融券卖出股票,完成t+0操作,从而达到高位抛售,收割韭菜的目的。股价也因此表现为冲高回落的过山车走势,那些追高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就落得个高位套牢或者割肉离场的下场。

  正是基于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做法与《证券法》不符,而且在现实中,这种做法又助长了“割韭菜”。因此,证\/监\/会表示在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问题上“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论证评估”,这是很有必要的。实际上,为了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战略投资者出借限售股的做法应该尽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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